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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店被罚4万多元,店主不服处罚起诉

信息来源:eoonoo.com   时间: 2024-05-27  浏览次数:2023

  近日,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柳河县农业农村局对柳河县某农药店作出罚款40025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该农药店经营者不服处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4日,通化铁路运输法院邀请行政机关一线执法人员10余人走进法院,旁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过程。该案为通铁法院环资案件指定管辖后的首起环资类行政案件。

  

  2022年10月,柳河县农业农村局对柳河县某农药店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农药607瓶(袋),罚款40025元。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柳河县某农药店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委托人:

  经营者陈某某接手经营后,从未出售过百草枯,百草枯系原经营者王某某在2020年经营时购进,当时陈某某并未参与经营,对此不知情。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二级法官 徐曌天:

  

原告认为,这批案涉农药的购进不是她所为,而是由某农药店前经营者王某所购进的,所以她不应该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在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其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证据,而其从2015年至2022年期间,曾多次购进不同种类的农药,且数量较大,这也认证了柳河县农业局认定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以及劣质农药的事实。

  

  同时,法庭方面认为,被告柳河县农业局在下达行政处罚前,通过立案、调查、听证、重大案件讨论等环节,同时听取了原告的陈诉和申辩,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被告委托人: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过期农药就按劣质农药处理,百草枯属于禁止销售农药,这个是按假药处理,其他所有法律文书都送达原告,并由原告亲自签收,充分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各项权利。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二级法官 徐曌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柳河县柳河镇某农药店的诉讼请求。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农药网证实,仅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