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耕春播,农资先行。农资质量安全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为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3月27日,石屏法院、石屏县人民检察院到牛街镇德兴村对一起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进行巡回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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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简某某、黄某某系夫妻,并共同经营一家农资经营部。2020年5月,被告人简某某通过微信结识农药推销人员要某某。简某某在明知要某某向其推销的“敌草快”(实为“百草枯”)是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与黄某某商议后,仍向要某某购进伪劣农药“敌草快”360件,共计4320瓶,并在其经营店铺内进行销售。案发时,被告人简某某、黄某某共销售4196瓶“敌草快”,销售金额共计146860 元。尚未销售的124瓶“敌草快”被民警查获后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简某某、黄某某将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改头换面后进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146860元。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两名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74000元,没收尚未销售的124瓶“敌草快”及违法所得400元,同时均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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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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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农以田为本,民以食为安。农药品质关乎农民一年的辛勤付出,关乎舌尖上的粮食安全。销售伪劣农药产品不仅侵犯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管制度,还直接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选购农资产品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
(二)选择外包装字迹清新、标注完整、要素齐全的产品;
(三)留存购货小票、产品合格证等相关凭证;
(四)不买三无产品、来路不明的产品,不贪图便宜购买价格明显偏低的产品;
(五)网购时选择官网、旗舰店、正规电商平台,保留好交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