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投放危险物质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经查明,刘某与黄某为邻居,两家因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刘某一直心存不满。2021年9月18日,刘某在村内垃圾桶发现一瓶已使用的残留农药,当天晚上10时许,其趁着邻居和家人熟睡离开家,独自从垃圾桶内取走农药瓶,在明知黄某家门口的压水井可能会被过路人使用的情况下,将瓶内的残留农药投入压水井内,然后将农药瓶扔回垃圾桶。
次日清晨,黄某起床后发现压水井内有乳白色液体,并带有刺激性气味,遂及时报警,未造成严重后果。经鉴定,压水井中提取的液体含有异丙甲草胺农药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为发泄私愤,向他人压水井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鉴于被告人刘某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遂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