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东某生物技术公司赔偿农户经济损失106万余元。
2018年3月,被告广东某生物技术公司(以下简称生物技术公司)与怀化某农业有限公司签订农药产品经销合同,授权后者在怀化、湘西区域内经销松脂酸铜。2018年4月,因种植需要,农户江某从怀化、湘西两家经销商处配置了松脂酸铜等6种农药用于黄桃基地施药。2次施药后,黄桃产生药害斑点,并伴有大量落果。江某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情况,并申请技术鉴定。鉴定书载明:造成黄桃大量落果的主要原因是松脂酸铜使用不当。2018年,江某的黄桃亩产量缩值为339.57公斤,商品落果率为65.7%。
江某将生物技术公司和3家经销商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委托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相关专家对原告黄桃基地进行测产:2020年黄桃亩产量1569.9公斤,并综合考虑黄桃树龄、周边黄桃基地产量作为2018年黄桃正常亩产量的参考数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生物技术公司擅自改变产品的使用范围,在经销商向其咨询产品用途时,同意将松脂酸铜与其他农药混合使用,致使黄桃严重减产,应对江某承担产品侵权责任。作为经销商的3被告在销售方面没有过错,药害发生后,3被告及时制定解决方案进行挽救,已尽最大努力将减产损失降至最低限度,认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