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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超范围使用违法

信息来源:eoonoo.com   时间: 2019-11-15  浏览次数:133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生产中农药超范围使用现象仍然禁而不绝。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按登记作物使用农药,否则难以准确把控安全间隔期。《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对不按规定使用农药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作了相应处罚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由此可见,按登记作物使用农药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都应自觉守法。在农药使用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农药登记规定的范围、用量、方法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农药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增加使用数量和次数,确保用药的安全间隔期,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否则,就将依法受到查处。特别需要提醒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去年部分群众在种植的个别水稻品种上施用了适用范围为大豆的“咪唑乙烟酸”“甲氧咪草烟”等咪唑啉酮类除草剂后出现秧苗干枯死亡情况,不但给自身经济造成损失,而且超范围使用农药也已违法。如果使用后遇暴雨或汛期,含有该类型除草剂的水体流入其他田块或河流,将会给其他稻田秧苗带来毁灭性影响,对水产养殖带来严重危害。给他人造成损失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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