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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者有义务回收农药废弃物

信息来源:eoonoo.com   时间: 2019-09-06  浏览次数:208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民生息息相关,农药作为主要的农业投入品,其使用安全备受关注。6月1日,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昨日,淄博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从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使用者的义务、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处罚规定等方面进行解读。据悉,淄博市近3000户农药经营者今后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农药管理条例》是在1997年颁布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基础上进行修订,对农药管理的体制、制度、措施等进行重大调整,包括将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取消临时登记、实施农药经营许可、明确使用者义务、加大违法惩罚力度、建立质量可追溯制度、健全召回退出机制等。

  在经营管理上,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要求经营主体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实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在监管处罚上,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在原有处罚措施外,提高了处罚货值额度,实行农药登记证吊销后不受理制度、违法人员禁业制度、列入“黑名单”等处罚措施,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将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在农药使用上,首次明确了农药使用者的义务,包括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和有效性负责。要求农业部门加强用药指导、服务工作,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要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记者特别梳理《农药管理条例》发现,其中专门提出农药减量使用计划和农药废弃物包装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第五十八条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据悉,《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后,还要出台相关的配套规章。目前,农业部已经制定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5个配套规章,今后,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将更有保障。

本文转自山东药检所 山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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